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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强推新政,涉嫌借垄断二次收费,三律师实

丰巢强推新政,涉嫌借垄断二次收费,三律师实

作者 王维维 北京中闻律所合伙人、原北京日报、京华时报记者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发布


我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我注意到,近期,丰巢快递柜向消费者推出超时保管收费的政策,此举在全国引发舆论哗然。


我认为,该措施就同一个快递包裹的履约向消费者二次收费,其收费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更重要的是,丰巢此次强推收费的背后,隐含着丰巢与中邮智递合并这一背景。我与中闻所的两位同事金顺海律师(中闻所执委、反垄断领域专业律师)、杨帆顾问(行政法专家、法学博士后)经过研究相关材料后发现,丰巢与中邮智递的股权重组已达到要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特此向国家市场总局反垄断局实名进行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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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已经向商家支付了快递费用。这个费用包括了从商品发出,到收到商品全过程的费用。显然,商家或个人将物品交给快递公司,寄出快递。快递公司通过快递员配送,将物品放到用户手中后,整个履约过程才算完成。


商家和个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一个单独的合同关系。但丰巢介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履约过程并向消费者收费后,消费者相当于为已付费的快递包裹二次付费。



我认为,丰巢向消费者收费的合同条款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难免有强制消费、霸王条款之嫌,其有效性存在争议。


丰巢对消费者收取费用的依据为,其提供的线上《服务协议》中的这一项条款:“您理解并同意,丰巢向您提供的服务付出了大量成本,丰巢向您提供服务会收取合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权益以丰巢智能快件箱屏幕、微信公众号、丰巢官方网站(www.fcbox.com)等公示的信息为准,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但丰巢在《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上设置了几个不合理的条件,例如:“您同意,快递员将您的快递物品投入丰巢智能快件箱时,丰巢即视为您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服务。”又如:“如您同意使用本服务,应按收费政策付费并应遵守本协议服务条款。”最后,丰巢在等待用户阅读完后,又要求消费者点选“阅读并同意《丰巢服务协议》”,再点选“同意保管服务”。


也就是说,消费者仅仅想取一个快递,但若想取出自己的快递,必须“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这不禁让人怀疑,有多少着急取快递的用户是在没有仔细阅读《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就“被同意”了收费条款。


近日,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丰巢CMO(首席营销官)李文青更是明确表示,在两次不付费的超时取件操作时,“用户可以选择‘以后要不要用丰巢的付费服务’。如果不同意,下次他的快件是不会再被投递到丰巢的。”也即是说,如果消费者不接受丰巢的付费服务,即便快递员愿意单方付费,消费者也将无法使用丰巢快递柜。虽然消费者有拒绝的权利,但占据全国智能快递柜近70%市场的丰巢快递柜对用户日常生活的影响显然不可小觑,许多消费者可能将被迫选择付费,且付费金额将由丰巢网络决定。



我也注意到,丰巢的超时收费政策,遭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抵制。据公开媒体报道,已有杭州、上海、北京、成都、南京等地的众多小区表态抵制甚至停用。


行业主管部门也频频表态指其“违法”,提醒消费者追偿。如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调末端投递要求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对消费者反映的未经同意放置智能快件箱、二次收费等涉嫌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申诉、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也对媒体表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妥善处理与用户、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关系。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丰巢智能快递柜的使用,要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若寄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放进快递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面对来自消费者、行业主管部门和媒体的质疑,丰巢仍发表声明表示将坚持超时收费政策,体现出绝不让步的坚决态度。



丰巢为何有如此强硬的底气?


值得注意两个不同寻常的时间节点:4月30日,丰巢正式推出以超时收费为核心的会员制。5月5日晚间,丰巢背后的顺丰控股发出公告,中邮智递成为丰巢的全资子公司。


市场数据显示,作为快递柜行业市场份额排前两名的公司,2019年丰巢与中邮智递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接近70%,其中丰巢占44%,而中邮智递占25%。因此,很难排除丰巢“先收购竞争对手,后向消费者强推收费”的经营逻辑。


作为律师、法律人,我们亦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及公开的市场数据,丰巢公司与中邮智递应已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定标准。此次可能在智能快递柜行业形成寡头垄断的股权重组,也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丰巢并购中邮智递之后,智能快递柜行业出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从最近的丰巢收费风波中已是恶果初显。


因此,我与两位同事金顺海律师、杨帆律师就此事正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致函,呼吁国家反垄断局应对此事做出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丰巢强推新政,涉嫌借垄断二次收费,三律师实


目前,国家统计局的相关产品界定中只能细分到物品(包裹)类快递业务,无法细分到有部门规章(指“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提到的智能快件箱行业。因此,适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立法的滞后性与新技术发展必然存在冲突,“相关市场”是一个需要与时俱进的概念。对于究竟是否智能快递柜行业已将产生垄断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要看国家反垄断局的后续审查。


此外,我也关注到,丰巢表态将对停用丰巢快递柜的小区,依据合约追索相关经济和商誉损失。如果这一情况发生,我个人愿意联合相关领域专业律师义务代理该案。


附:举报信正文


关于顺丰与邮政的智能快件箱业务的经营者集中案需申报的情况反映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反映人是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金顺海、杨帆、王维维。现就深圳市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控制的顺丰控股有限公司等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将实际上独立运营的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顺丰系,下简称“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邮政系,下简称“中邮智递”),都合并到Hive Box Holdings Limited(下简称“丰巢开曼”)名下运营智能快件箱业务。而丰巢开曼由顺丰系与邮政系共同控制。特此,将相关情况向贵局反映如下:


2020年5月6日,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顺丰控股”)发布上市公司公告[ 1.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顺丰控股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时间2020年5月6日]称,中邮智递的原股东,中邮资本(50%大股东)等减资退出中邮智递,中邮智递成为丰巢网络的全资子公司。丰巢网络是丰巢开曼的全资子公司。集中后,中邮智递的原股东将合计持有丰巢开曼28.68%的股权,而明德控股方在丰巢网络的股权比例从原来的51.24%减持到37.80%。即,丰巢开曼可以看做顺丰系与邮政系的合资公司,使得原本独立运营智能快件箱业务的丰巢网络(顺丰系)与中邮智递(邮政系)成为一体。


上述由顺丰控股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中的数据[ 同上“1”]显示:丰巢网络的母公司丰巢开曼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614,129,935.15元;中邮智递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29,082,840.672元。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是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系经营者集中,而且已经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上述申报标准,顺丰系丰巢和邮政系的中邮智递的经营者集中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近年来,国内智能快递柜行业发展迅速,快递柜在社区、学校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遍地开花,人们已经对它产生了依赖性。且从长远看,用智能快递柜替代末端的快递员送达,实现更高效的物流配送、保证“非直接接触投递”,已是一种趋势。但从2020年4月30日起,丰巢网络宣布其运营的丰巢快递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收费(快件保管时限超过12小时即开始计费),此举在全国引发舆论哗然。智能快递柜行业出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已经恶果初显。


同时,市场数据[ 重庆商报《你家楼下的快递柜也要收费了!才宣布付费会员服务 丰巢又收购了速递易!》,2020年5月6日发布]显示,2017年我国智能快递柜市场规模突破100亿元,到2019年超250亿元。2019年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两家公司的份额(智能快件箱市场)接近70%,其中丰巢网络占44%,而中邮智递占25%。


请贵局考虑到此次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的股权重组虽只是智能快递柜行业两家龙头企业的强强联合,但从长期来看,这一商业联姻行为却存在着诸多隐患,贵局应该有所预见并重视。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业者,我们认为能将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反映,参与我国法律进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向贵局作以上情况说明。我们呼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应对此事做出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顺海律师 __________(签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维维律师 __________(签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 杨 帆 _________(签名)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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