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交易流水:涉嫌侵犯公民个人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与签约公司笑果文化公司因演艺报酬引发合同纠纷,中信银行在没有“池子”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也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竟然将他近两年的银行流水提供给笑果文化,在追问之下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此事引发舆论热点。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发布公告回应此事表示,系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记录。中信银行向池子郑重道歉,并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同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且慢,且慢,此事不仅仅牵涉公司的商业信誉,关键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是刑法犯罪的范畴,岂能草草地应付舆论,以道歉了事。

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我国于2015年11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条文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公民个人的账户流水是不是包括在个人信息之内呢?

依照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中信银行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财产状况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无疑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那么,中信银行是不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中信银行为大客户提供池子的个人账户流水,明显就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那么,应该怎么对中信银行进行刑事处罚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信银行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是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即对直接负责办理的员工和主管人员依照法律处罚。

至于中信银行内部的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不能以内部处理,代替刑事责任的承担。

池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中信银行的刑事责任。

此事再次提醒我们,在我国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作为一家大型的在业界享有崇高声誉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依法办事,制定严格措施,教育要求员工依法履职,学法知法守法,切莫糊胡涂涂犯了法。

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交易流水:涉嫌侵犯公民个人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