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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高升:无需为2250万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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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讯 12月6日,*ST 高升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关于中泰创展请求*ST 高升就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民事判决书》,该起诉讼涉案金额2250万,具体诉讼情况如下:(*ST 高升维权入口)

2018 年 1 月,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2250万,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5 天,月利率为 1.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因*ST 高升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公章,致使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与中泰创展签订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后中泰创展向北京四中院起诉请求*ST 高升就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加盖公司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属于公司时任董事长的越权代表行为,公司并未追认。同时,根据事实可以认定中泰创展作为债权人明确知晓蓝鼎实业为高升控股股东,高升控股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属于越权代表,中泰创展未在审查时提出异议,不构成善意,故《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因此对于中泰创展请求高升控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ST 高升表示,根据北京四中院作出的判决,公司对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的该笔借款无需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也无须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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