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反杀案撤诉唐雪“丽江反杀案”不起诉——
唐雪“丽江反杀案”不起诉案——为何不是防卫过当?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
因此,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对于唐雪案也应当从行为是否过当与结果是否过当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 行为是否过当?
在唐雪案中,在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唐雪的行为属于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第二,结果是否过当?
防卫行为的结果过当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只是造成轻伤结果,根本就不存在结果过当的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唐雪故意将李德湘杀死,则显然属于结果过当。但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力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
综上,唐雪正当防卫案,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死亡,但唐雪是在遭受李德湘酒后滋扰,数次上门挑绊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人身权利而实施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没有过当,过失造成的李德湘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