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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平日久后的唐王朝,其军功政策发生了怎样的

承平日久后的唐王朝,其军功政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历代王朝开国之初,军功地主阶级都会成为开国朝廷的主要政治力量。但随着国家安定社会发展进步,崇文抑武之风便会盛行,军功入仕形成的军功地主阶级逐步会退出舞台中心。即使是以武力立国的唐王朝也不例外。随着开元盛世的到来,整个王朝内部歌舞升平,开国之初的军功政策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军赏不行,日益低贱的勋官

自显庆之后,唐代军赏不行或多为虚赏。仪凤三年(678)魏元忠上书,“议者皆言:“近日征行,虚有赏格而无其事。良由中才之人不识大体,恐赏赐勋庸,倾竭仓库……且黔首虽微不可欺以得志…岂得悬不信之令,设虚赏之科?比者师出无功,未必不由于此…自苏定辽东,李彭破平填,赏绝不行,勋仍淹滞。”可见此时征行中仍虚有赏格而无实质赏赐,这大大削弱军功的价值。之后政府对军功政策进行调整。

承平日久后的唐王朝,其军功政策发生了怎样的


唐武宗时,李德裕会昌四年(844年)所上《请准兵部式依开元二年(714)军功格置跳荡及第一第二功状》中,李德裕简单对比玄宗时期开元格与武宗时酬赏军功的不同,我们通过它可以大致看到开元时期与唐代后期军功叙录制度的变化。首先,开元格与晚唐军赏对跳荡功所酬官职产生了变化,“开元中酬跳荡功,止于武官及勋。”唐代后期则是“其立跳荡功与格文相当者,不问军将、官健、白身,便望授监察御史。如已是御史者,超两资授宪官;如官已至常侍、大夫者,临时别望优与处分其先锋第一功,如无官者便授检校将军卿监;累官至宾客者,即授御史。其第二功,无官者授检校少卿监及中郎将,累官至宾客者,即与御史”,”即立战功类似跳荡功者,不论军将官健白身,都可以授监察御史。已经是御史的超两资授宪官,而已经到常侍、大夫的则另享优厚待遇。立先锋第一功,有官者授予检校官即检校将军卿监,累官至宾客者则授予宪官即御史立先锋二等功,无官白身者即可授检校官,累官至宾客则与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后期酬赏优厚,并且授予官职从武官与勋官变为文官。此前唐代在官职设置上有清、浊之分,以清官为贵。而专门用作奖酬军功的勋官日益低贱,已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因此唐朝政府便拿出一些清贵的文职事官衔授予幕府武将,代替勋官用以奖励军功、笼络人心。在这其中,赏赐给武将的文职事官其实已经阶官化并且成为中央安抚、控制藩镇将士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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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时对军功授官者有名额限定

“开元格:跳荡功,破贼阵不满万人,所叙不得过十人:若万人以上,每一千人听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第二功所叙不得过四十人。”并且对招降俘虏的奖赏标准较高,“招得一万人已上,其头首一人准跳荡功例;一千人已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

唐代后期并无员额限定,但仍延续开元时期招降俘虏的标准,对此李德裕认为应该进行适度调整,即为依照开元格限定军功授官者数量“三等立功人数,请依开元格收叙。如过此数,并望落下。”;并且降低奖赏难度“若依旧格,难有此例。今望招得一千人,便准跳荡例;五百人准第一等例;五百人以下节级处分”但是李德裕的建议没有被通过,那么中晚唐时期军功仍无叙录数量限制,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当时军功授予过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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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叙录原则发生改变

开元时期无论什么身份都可以被授予军功,但中晚唐时期则是“比来大阵酬赏,只是十将已上得官,其副将已上至长行,并是甄”,也就是只有职级在十将以上者才能以军功授官。要注意到,中晚唐时期军功授官已经发生变化。由于中央势力萎缩,兵部铨选权力也遭到分割,地方藩镇将士立功后,基本是由节度使判定立功等级并赏以职名,之后再以藩镇为单位统一向中央奏请宪官与朝官。

晚唐时期军功是地方向中央政府奏请官职的重要条件,开成元年(836)十一月“其御史中丞以上官,并须因有战功,方得奏请。诸道团练下万人以上军,所奏不得过殿中侍御史。如未有宪官者,不在奏限。万人以下军,不因战功,并不得奏论请。”也就是有战功才能奏请御史中丞,万人以上军队中有宪官者可以奏请官职,但不能超过殿中侍御史,万人以下军队没有军功不能奏请。咸通十二年(871)六月敕“其御史中丞已下(上),即准文条疏,须有军功,方可授任。自今后如显立战伐功劳者,任具事绩申奏,如检勘不虚,当别与商量处分,以外辄不得更有奏请”即为奏请御史中丞以上官,必须立过军功,而且战功显赫者会被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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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时期对生擒俘虏的酬赏比较笼统,到了唐后期则开始根据俘虏级别和立功者身份高低制定不同的赏赐等级。

一般来说,获得贼都头、正兵马使与副兵马使、都虞候,各赏绢三百匹、一百五十匹与一百匹。但是对于普通士兵来说,他们很难生摘如上职级高等的敌方将领,因此国家为激励士气也规定普通士兵“获贼十将,赏绢七十匹;获贼副将,赏绢三十匹:获贼赤头郎及刘稹新召宅内突将,赏绢十匹;获贼长行,赏绢三匹”并且可以“优于职名”

晚唐时期军功奖励主要以绢帛实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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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宗宝应元年(762),“赐御马、银器、杂彩,别赐绢四万、布五万端以赏军。”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德宗下诏“本军镇守及诸道赴行营将士等,宜共赐物二十万端匹,以充赏设”文宗太和三年(829)“五月,沧州李同捷平……赐幽州绫绢共二十万疋,德州十五万,充赏军士”这些分赐士兵的绢帛在不同历史阶段价值不断发生着变化。开元时期,“是时,海内富实,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如果按照一斗米十三钱计算,那么一匹绢可以换米15石左右,若按开元格赏赐士兵十计算,则可换米154石左右。至唐德宗时期社会动荡,物价腾贵,“贞元初,关辅宿兵,米斗千钱”。之后情况逐渐缓和,贞元四年(788)后,“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绢匹为钱三千二百,其后一匹为钱一千六百”,那么可见当时一匹绢大致只可以换1.6到3.2斗米,这与开元年间已经有了几十倍的差距,故而虽然唐后期所赏绢布数量增多,但是由于物价变动,因此实际价值与开元年间相比大不如前了。

但同时要注意到生俘虏的酬赏只是中晚唐军人赏赐名目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将士还有中央朝廷供给以及地方藩镇的战争赏赐、藩帅除替赏赐、招募赏赐、常例赏赐、叛归附赏赐、亲兵赏赐等等。这些财物赏赐不仅是为激励作战,犒赏军功,更重要的是它维持着中央与藩镇的稳定关系以及维护了藩镇内部的稳固统治。即为“故事有大变,皆赏三军,三军乃安”,可以起到预防兵变,稳定军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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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唐代前后期的兵制与军功制度规定差别较大,前期兵制以府兵制与兵募制为主,后期则变为召募制,参军者从实富户转向均田制破坏后失去土地的流民。军功制度方面,由于显庆之后勋官滥授以至价值低落、勋赏不行,参军人员阶层构成也发生改变,因此政府多用阶官化的清贵文职事官以示嘉奖,并大行钱粮赏赐满足士兵物质需求。同时还应注意到唐代前期军功入仕者都直接被中央兵部授官,但安史之乱后中央权力弱化,军功入仕者基本由藩镇授以职级,再向中央奏请官职,在入仕晋升中职级与军功缺一不可,其中军功往往成为向上奏请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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