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销售假药罪改判非法经营罪 “连云港药神案”二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孟)“连云港药神案”二审于6月2日宣判,据悉,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的罪名由销售假药罪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其中,林永祥的刑期从六年三个月被改判为五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14名原审被告人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一人被判无罪。

电影《我不是药神》讲述了主人公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买廉价抗癌药并销售的故事,而林永祥等人一案因为与电影情节有相似之处,该案也被称为现实版“连云港药神案”。一位医药行业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由于此案涉及到假药认定、国外合规药品非法进口销售等热点,因此在业内也备受关注。

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对上诉人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判决中,被告人罪名由一审的销售假药罪改判为非法经营罪。林永祥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0万至2万元不等罚金;另有一人依法适用缓刑;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无罪。

据媒体报道,2011年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印度生产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和“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多吉美)等药品,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非法销售。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永祥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后,林永祥等人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判罚。

至此,这起耗时长久、涉案人数较多、触发各界神经的案件终落下“最后一槌”。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