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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保护令北京:法院首发男性保护令,原因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门头沟的张先生,因与妻子多次发生争吵并遭妻子家暴,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门头沟法院发出保护令,裁定要求李女士停止家暴并且不再骚扰张先生,如果李女士不遵守保护令,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说这也是北京市内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男性保护令北京:法院首发男性保护令,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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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张先生和妻子结婚两年来,两人多次发生争吵,今年5月,妻子打伤了他。11月29日,李女士再次对他进行殴打,他受伤后报警。为不堪忍受,张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女方在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照规定,裁定禁止其妻对其实施家暴和骚扰。如其妻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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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早在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签发了可能是全国首个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系该院根据长沙市妇联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裁定。

岳麓区法院明确了如下人身安全保护事项:“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该法同时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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