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集中宣判15件涉黑涉恶案件,133人获刑!
6月19日
沈阳两级法院
集中宣判15件涉黑涉恶案件
涉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东、和平、皇姑、浑南、苏家屯、沈北、新民、开发区等8家基层法院, 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




△庭审现场
1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死刑缓期2年执行
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
沈阳中院对樊某某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职务侵占,诈骗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樊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刑罚。
时间
2010年5月至2018年9月
被告人樊某某在担任鞍山市千山区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及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作为其“代理人”担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 纠集部分村民及刑满释放人员(汪某在逃,王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垄断村民自治组织,长期把持村级组织领导权,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樊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陆某、胡某某、昝某某、邓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 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和维护不法利益,该组织借某村征地拆迁之机, 利用伪造承包合同、冒领动迁款等手段,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大肆侵吞、骗取村集体、国家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其中部分资产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作案经费,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为攫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围绕某村征地拆迁, 指使民兵或雇佣打手,以维稳为借口,有组织地实施1起故意伤害行为、14起寻衅滋事行为,暴力欺压百姓、打伤多人,其中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某村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大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 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 又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为消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曹佳 记者关月
编辑:张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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