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借款说法不一 应先按利息抵充

【案情】
马某与彭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9月11日,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8分,借期到2019年12月11日。后马某将钱转账给彭某。借款到期后,虽马某多次向彭某催要,但彭总以无钱为由推诿。
于是,2020年4月15日,马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5月1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彭某认为自己分三次给付马某共计1.9万元,当时说好是偿还的本金,利息算本金里面,下来再说。并称,2019年夏天马某曾为要债,拉走他一些抽油烟机等物品,应当抵充。

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辩称,彭某分三次所给付马某的1.9万元是利息,抽油烟机是彭某放置在马某处,让其帮忙代卖,现彭某可随时将抽油烟机拉走,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判决】
2020年6月16日,曲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所称马某拉走了他的货物,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对彭某所偿还的1.9万元,因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遂,法院判定,本案中彭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款项性质。故而,在此约定不明且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抵充顺序,应认定为利息。
(陈少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