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我想上学”愿望实现了
记者 洪会强 通讯员 龙乘
近期,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损害孩子的受教育权利而请求变更抚养纠纷案件,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一纸判决为小丽(化名)变更了法定监护人,实现了小丽去学校读书的愿望。
沈某和龙某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现已成年)由沈某监护抚养,现读小学四年级的女儿小丽由龙某监护抚养。2019年5月起,小丽常常无缘无故就不去学校上课了,学校多次找到龙某,问起小丽不去学校的原因,龙某总是以孩子生病了或孩子不愿意上学为由,不让小丽去学校。老师在对小丽进行家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小丽身体并无大碍,便劝龙某次日要送小丽去学校,但其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村委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劝说龙某,不要耽误孩子的学业,尽快让小丽去学校上学,依然无果。
龙某经常不让女儿上学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丽的学习,对她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保障小丽受教育的权利,让她有一个健康良好的教育环境,2020年2月14日,小丽的父亲沈某带着学校出具的证明,来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女儿小丽的抚养权由其本人监护抚养。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非常重视,与学校、村委以及镇政府多方了解情况,几次到龙某家中劝说龙某让女儿去学校读书,并与小丽亲切谈心,了解其生活和心理状况。在交谈过程中,小丽和法官说“法官阿姨,我想去上学”,法官被孩子的心声触动了。法官一再与龙某释法明理,强调小丽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龙某依然坚持不让小丽去学校上学。等法官再次来到龙某家中,却发现龙某用纸板将小丽的房间隔离开来,不让陌生人与小丽接触。法官见无法做通龙某的思想工作,随即安排开庭,作为被告的龙某拒绝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龙某与原告沈某离婚后,由其照顾小丽的生活、学习。被告龙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小丽,且应当保障小丽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小丽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小丽辍学。经各部门多次沟通劝说,被告龙某至今未将小丽送至学校上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小丽受教育的权利,也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如由被告龙某继续抚养小丽,将会对小丽造成更大的伤害,被告龙某不再适宜继续抚养小丽,故应由原告沈某抚养更有利于小丽的健康成长。
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由其父亲沈某抚养。
判决后,龙某拒绝将小丽交给沈某,沈某到法院申请执行,龙某见状只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将小丽交给其父亲沈某抚养,但拒绝交出小丽的相关证件,导致无法办理户口去上学。法官了解到情况后,与多方协调,办理好了小丽的户口。现在,小丽终于能和同学们一起背着书包去学校上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