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雇佣发动网络攻击致数十个网站瘫痪,两“

两名男子接受他人雇佣,并利用电脑操作技术向指定网站或服务器发动攻击,致数十个网站和服务器瘫痪。日前,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8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聪出生于1998年8月,仅有初中文化水平,无正当职业,平时热衷于玩电脑游戏,是某游戏的高阶玩家。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聪在该游戏高分段打完比赛后,一名自称某博彩公司员工的男子通过网络主动联系他,承诺给他报酬,让他攻击指定的网站和服务器。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聪接受了雇佣。之后,他又通过互联网再雇佣被告人王某芳等人作为网络攻击手,对上线指定的数十个网站和IP服务器进行攻击,目的是致使相关网站和服务器瘫痪。
被告人王某芳接受邓某聪的雇请后,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居住处,多次利用电脑采取CC、DDOS、SYN等流量干扰的攻击手段,对上线指定网站和IP服务器进行攻击,导致被攻击对象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被告人邓某聪收到上线的转账人民币(下同)151953元,扣除分发给网络攻击手的报酬后,从中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芳收到被告人邓某聪的转账8000余元,扣除购买服务器的费用后,从中获利约6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聪、王某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中被告人邓某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芳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聪受他人指使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芳受被告人邓某聪雇佣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亦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可依法给予被告人邓某聪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王某芳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王某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相关知识
CC攻击:是通过使用服务器以及发包机,然后在服务器内安装脚本,通过编程输入需要攻击的网站网址以及攻击的时间,确认后就可以对该类网站实施攻击。这类攻击就是模拟多个用户不停地访问这些网站,超过这些网站所能正常接受的访问量,攻击成功后该类网站就无法正常运作。
SYN攻击:是最常见又最容易被利用的一种攻击手法。就是通过使用服务器或者“肉鸡”(肉鸡:通过破解程序,破坏对方的电脑系统,再将木马植入到对方的电脑,从而远程控制对方的电脑),对所需攻击的网站的CDN节点进行攻击,相当于攻击这些网站的路由器,直接影响到网站的打开速度,让网站无法正常运作。
全媒体记者 任志耀 通讯员 清新法宣
编辑 叶玉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