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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于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及时上

【摘要】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XX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

【关键词】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强制拆除违法,拆除房屋,房屋征收,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对于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及时上

一、案情介绍

XX于2007年10月经XX县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15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房,XX建房704.98平方米。XX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启动XX大道建设项目的筹备工作,先后开展了项目立项、环境评估、规划选址等工作。2017年6月12日,XX县人民政府印发《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大道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对XX大道项目建设经过的XX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7年6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印发水府办发[2017]142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出规定。2017年下半年以来,XX县人民政府与XX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12月8日,XX县人民政府委托测绘公司对XX的房屋进行了测量。2017年12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对XX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拆除当天,XX县人民政府对XX室内的部分物品进行了清点造册并拉走存放于XX县人民政府修建的安置房内,XX于2018年1月4日领走部分物品,尚有部分物品由于损坏及无处存放而未领走。房屋被拆除后,XX于2018年1月9日持房屋面积测绘表和房屋附属物及损毁物品清单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XX县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责令XX县人民政府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房屋及财产损失。X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行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XX县人民政府对XX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X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水行赔字[2018]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XX1097787.90元。XX对该赔偿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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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水行赔字[2018]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2、判令被告对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1038.57平方米的房屋恢复原状,对损毁的房屋附构筑物作价赔偿;

3、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34410元,租房费用800元/月及店铺经营损失26000元/月;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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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被告XX县人民政府因城镇建设需征收XX所有的房屋,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XX所有的房屋,该拆除行为已由XX市人民政府确认为违法并责令XX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附属物的损失外,还应当包括原告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而被告XX县人民政府针对XX作出的赔偿决定中,仅赔偿了XX的房屋主体及房屋附属构筑物的损失,未对XXX的动产损失进行赔偿。XX县人民政府强拆时对XX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勘丈、统计,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XX对勘丈面积和物品清点登记情况存有异议,对此双方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清点登记的物品包含各种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上述物品XX虽领取了部分,但仍有部分未领取。对未领取的物品有无毁损灭失,能否返还原物等,也需双方核实协商。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是为推进城镇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涉及公共利益。除原告外,尚涉及众多拆迁户。XX县人民政府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清楚所涉及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情况,能根据拆迁户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调配安置补偿资源。XX在本案中要求恢复原状,鉴于案涉项目建设的客观情况,恢复原状已无可能,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XX县人民政府有根据安置情况和安置资源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综合以上因素考量,由XX县人民政府对XX的赔偿申请重新进行处理,协商予以赔偿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再行作出赔偿决定,具有司法判断不能替代的优势。综上,XX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该项目安置补偿情况,在不低于XX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标准下,结合XX房屋面积状况等特定事项,同时考虑房屋附属物、动产以及本次拆迁涉及的具体给付事项,保证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好行政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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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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