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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款不给“外嫁女”,法院判决怎能只听从

文| 杜虎

据媒体10月28日报道,河北石家庄裕华区贾村“外嫁女”李丽打官司,状告父亲和哥哥,要求分享因城中村拆迁安置获得的钱财和房产,并继承已故母亲张秀菊应得的那部分。区法院一审判决李丽败诉,李丽上诉后市中院发回重审,日前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尊重乡规民约为由不支持李丽的诉求。

法院依据的乡规民约,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明该村的拆迁安置政策实行的是“以子立户”,安置权益由实际居住人享有。村委会还出具了其他证明,总体上对李丽不利,破坏了她要求分配安置利益的基础。迄今为止,这场家庭经济纠纷局限在区法院层面,乡规民约大于法律,这是判决为人诟病的重点。

拆迁房款不给“外嫁女”,法院判决怎能只听从贾村村民委员会为李丽哥哥开出的证明,其中提及“以子立户”原则。图片来源:全现在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农村再婚家庭的深层矛盾,也能看到宅基地继承权的现实处理方式,更可以看到即使李丽户口仍在老家本子上,依旧难逃“外嫁女”诅咒的境遇。法律不仅在散发着腐朽气息的乡规民约前却步,还冠冕堂皇地拿它作为法律无为的挡箭牌,让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再一次只能停滞在法律条文上。

李丽是母亲张秀菊1988年改嫁贾庄李成群所生,两人都是再婚,并且李成群再婚时带着与前妻的儿子李朋飞,婚后李成群对张秀菊有家暴行为。这样的家庭组合实际上埋下了以后纷争的隐患,张秀菊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去世,等到拆迁安置政策落实时,李丽在这个家里孤立无援,她只能向法律寻求公平。

张秀菊2017年因胰腺癌去世,临终前得不到李成群及继子的看护,所以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及拆迁安置中应得份额全部给李丽继承。李丽的权益和张秀菊的遗嘱,本应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但法院以分家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来办理此案,从一开始就设置了将李丽“净身出户”的立场,很是遗憾。

分家析产而不是继承纠纷的定性,预先将张秀菊从李丽的主张中剔除出去,死人不能讲话,死人的权益也一笔勾销。判决在此前提下,认同村委有倾向性的证明,先是证明房产是李成群婚前建造,张秀菊不享有产权,进而将她排除在46万元、4套安置房等拆迁补偿的受益人之外,一手制造了李丽的维权困境。

当然,法院以乡规民约为依据,放弃支持“外嫁女”的价值取向,也不能说没有考虑——但法院考虑的更多的是人情世故,是约定俗成的农村观念,是一种大多数能接受的所谓朴素正义。换言之,在保护“外嫁女”权益这一烫手山芋前,裕华区法院选择了保守而不是积极进取的立场,断绝了李丽的司法救济。

拆迁房款不给“外嫁女”,法院判决怎能只听从李丽在家里翻看与官司相关的材料。 图片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有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有上升趋势。一是土地权益变现的机会变多,让相关问题的能见度提高;二是“外嫁女”权利意识的觉醒,尽管仍是少数,但像李丽这样试图在村民自治之外蹚出一条维权新路的女性多了起来。这就不再是分家析产的家庭矛盾,直接挑战乡村自治和法官的性别观念。

在广东等地,外嫁女在寻求权益保护时,得到了司法的认同。但各地法院在对待“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主张时,表现得非常不稳定,许多显然“双标”的判决佐证司法界内部不统一,性别观念忽高忽低不平衡。以尊重乡俗民约为由,拒领这个“烫手山芋”是最简单的,但也最粗暴,因为法院没有“依法而治”。

经过裕华区法院的两次判决,李丽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司法的支持,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她如果继续追求她的宅基地权益,很可能要被迫走上漫漫信访路。因为有法院判决在,信访系统也有足够理由拒绝她,李丽的维权困难只会继续加重。即使认为裕华区法院可以那样判,是否也要想想法院本可以更有作为?

总之,李丽两次败诉的经历再次描摹了“外嫁女”的无助,及司法救济匮乏的现状。乡土社会奉行一种不等同于法律基本权利的运作逻辑,传男不传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乡规民约其来有自,但也公开展露骨子里歧视女性的一面。司法是继续忽视“外嫁女”的诉求,还是依法挽救权益流失与观念沉沦?愿选择更难但是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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