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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诚信 贵州一女子卖商铺反悔被判赔5万违约

都匀一女士在出售商铺给他人,不料在对方交付2万定金后又突然反悔。在被起诉法庭后,被法院判决赔偿购房方5万违约金。

不讲诚信   贵州一女子卖商铺反悔被判赔5万违约

吴女士于2017年离婚后,于2019年1月打算把与前夫共有的一临街商铺商铺卖掉。庭女士看中商铺后,遂于当年1月4日与吴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50万元,且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据悉,签订合同后,庭女士当即将定金2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吴女士。

谁曾料想,签订合同当晚,吴女士与庭女士联系,要求加价3万元,庭女士不同意,吴女士随即通过微信向庭女士转账22000元,并称2000元给庭女士作为道歉费,庭女士没有接纳。

事隔数日,吴女士与前夫一道将该商铺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据此,庭女士以吴女士违约为由,一纸诉状把吴女士告上法庭,都匀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过, 因约定违约金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吴女士的违约事实、主观恶意等情形,酌定吴女士承担5万元违约金。即吴女士应返还庭女士定金2万元,并支付庭女士违约金5万元。

吴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南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雨 贵阳晚报记者 张仁东

延伸阅读:法官以案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吴女士毁约的主要原因是他人报价更高,能够谋求更高利益。吴女士、刘先生恶意毁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依法履行与庭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因此,被依法判决返还庭女士定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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