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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品从生活中“赶尽杀绝”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购毒人员林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某路打电话联系柯某交易毒品。当天下午五点,柯某去到广州市某区,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用红双喜烟盒装着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林某。公安机关已经关注此团伙很久,双方交易完成后,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在柯某身上缴获一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在林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成分),净重4.47克,人赃并获。但是公诉机关认为柯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一、被告人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7克及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等涉案物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将毒品从生活中“赶尽杀绝”

法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有很多美满的家庭因毒品家破人亡甚至妻离子散,毒品害人害己,国家打击毒品的力度也逐步增大,但是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一定要注意各种穿着糖皮的“炸弹”。将毒品从生活中“赶尽杀绝”。

编辑:李想

审核: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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