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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李鸿章在当时做得很好了,但他为什么被

苑书义《李鸿章传》中记载的1904年李家分家合同。

(一)庄田十二块、坟田一块、堰堤一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四处,另加省城安庆房地产十四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李经方经管。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一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李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李经方掌管。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李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一处),由李经述之子李国杰经营。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三处,墓地一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李经迈本人掌管。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柘皂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入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所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李国杰经管。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入逾两万担,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八)上海一价值四万五千两白银之中西合璧式房产出售,其中两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两万五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孙子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李经迈作宅邸。

按照容闳在自己回忆录里的估计,李鸿章“绝命时有私产四千万两以遗子孙”,梁启超版《李鸿章传》中认为他有“大约数百万金之产业”,费行简的《近代名人小传》里则说李鸿章“家资逾千万,其弟兄子银私财又千余万。”不管这些数字哪个是真的,哪怕单看分家合同上的这些东西,李鸿章就值一个追赃助饷。


我认为李鸿章在当时做得很好了,但他为什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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