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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合同纠纷始末,张韶涵仍在倔强演唱

出道19年的张韶涵,还在为自己的合同纠纷作斗争。

6月30日,张韶涵与青田经纪公司、福茂唱片公司的经纪纠纷案迎来一审宣判。

张韶涵此前因合约纠纷,被经纪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公司起诉,被要求赔偿3465万余元新台币(约人民币831万元)。后台北地院认定她终止经纪约并无违法,高院改判她还须赔偿福茂唱片为她支出的服装造型费用63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5万元),经最高法院废弃,更一审改判她须赔偿409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98万元)、赔偿青田4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9600元),可上诉。

随后,张韶涵在社交媒体中回应称:“权利不是别人施舍的,是靠自己争取。Iwillfightformyrights!”

台湾高等法院也对二审改判作出了详细解答,认为双方终止合约前,福茂唱片已经着手为张韶涵制作第7张专辑,其中有7首歌曲已支付编曲、作词等制作费用48万余元新台币。此外,法院根据前6张专辑制作人林隆璇的电子邮件,估计张韶涵未发行第7张专辑将造成福茂公司360万余元新台币的损失。

这场持续了9年的纠纷,还要从张韶涵刚入行开始说起。

2000年,回到台湾发展事业的张韶涵和青田音乐签约,不久后,青田音乐在未经她同意后,擅自将演艺工作委托给光合作用公司,而后光合作用又转交给了福茂唱片。

从出演偶像剧女主角出道,到《遗失的美好》《欧若拉》《隐形的翅膀》《梦里花》《亲爱的那不是爱情》等多首单曲的传唱,张韶涵在前期的事业发展中顺风顺水,成为人很多人青春时代的象征。2008年,因心脏问题回加拿大修养期间,张韶涵的家人却到媒体面前公开抹黑她,让她被全网误解。

2011年,张韶涵在社交媒体中宣布和福茂唱片终止合约,公布声明,指出自己已在2011年7月4日委请律师寄发存证信函,给青田音乐表明中止与福茂与青田音乐的合约。目前的事务则由妹妹张韶轩暂时打理。

根据合约,青田约定5年内要录制发行10张唱片,但该公司7个多月才发行1张唱片。随后在2001年,青田又把张韶涵的合约转给了福茂唱片,签约9年,仅为张韶涵发行了6张专辑。

据张韶涵方表示,再加上身陷家变风波时,唱片公司并未给足全力支持,因此她才会提出终止合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但很快,青田音乐联合福茂唱片,以张韶涵不配合公司安排,非法终止契约为由,将张韶涵告上了法庭。

2013年,青田与福茂公司起诉指出,张韶涵未依照签订的合约,发行10张唱片,只录制、发行了6张唱片,且没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求偿3465万余元新台币(约人民币831万元)。

双方对于“合约”理解不同。

张韶涵此前认为,有笔酬劳未入帐,决定约满后离开青田与福茂。

但青田指出,合约效期应是自动延长至专辑发行完毕,福茂则认为张韶涵有定期领取报酬及车马费,因此属于非法终止契约。

张韶涵反驳,从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这期间她只发行3张专辑,另外第6张专辑和第5张专辑也相隔1年7个月,明显违反市场惯例,且青田未经她同意,擅自将演艺工作委托光合作用公司,因此有权解约。

一审台北地院宣判,认定双方是委任关系,张韶涵有权主动解约,仅须归还预付的4万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8千元)酬劳给青田,其余驳回。

案经上诉,高院二审宣判,再加码张韶涵必须另赔福茂63万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13万元)服装造型费用。全案仍可上诉。青田、福茂仍不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关于此次的一审宣判,张韶涵仍会奋力维权。

2013年,张韶涵顺利成立了个人音乐品牌“天涵音乐”,由妹妹张韶轩主要负责。有了妹妹的帮助,张韶涵在内地的音乐综艺中频频亮相。

2018年,张韶涵在《歌手》中再次绽放光芒,以一曲《阿刁》征服了观众。今年,张韶涵加入《天赐的声音》成为“音乐合伙人”,和不同的跨界艺人进行着舞台合作。

经历了种种挫折,她依然在以一位歌者的身份,歌唱着自己不会被轻易打败、顽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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