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火爆!《庆余年》中的法律“梗”,你了解吗?

要说当下最火热的电视剧,

不得不提的就是《庆余年》。

京都之地、党派勾结、权谋之术……本以为这是一部画风严肃的古装剧,没想到追剧的时候竟然笑出了鹅叫声——没错,这种混搭着喜剧味的正剧范,让《庆余年》刚上映就露出了“爆款相”,跌宕起伏的传奇故事,“老少通吃”的戏骨阵容。

不过,你真的看懂《庆余年》了吗?

接下来,请带上小本本

跟着我,一边追剧一边普法,

带你发现不一样的《庆余年》。

01

影片改编自猫腻的同名小说《庆余年》,讲述了一个年轻的绝症患者来到人类灭亡之后再度兴起的古代世界,秉承其母遗愿,推动文明进程的故事。这个贯穿剧情的神秘女人、男主角范闲的母亲——叶轻眉,是位想用现代思想颠覆古代王权制度的女性。她创办鉴查院,并在门口的碑文上赋予了她对庆国的理想:“我希望庆国之法,为生民而立……人人生而平等,再无贵贱之分……”但在当时的庆国,想实现这一理念,代价是巨大的,影片开头她就遭到了追杀。

如此平凡的愿望,在权贵之间争权夺利的庆国,就算付出鲜血都难以达到。看到这里,不得不庆幸,如今我们正生活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公布的《临时约法》;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1954年,这一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重新写入宪法。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02

于是,故事的主线落到了叶轻眉的儿子范闲身上。作为一部“大男主戏”,因为母亲的特殊性,范闲从小就受到了各路人马的关注。同时,作为一个灵魂穿越者,范闲具备现代人的一切思维,他靠着抄录《红楼梦》,在京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后来又在诗会上,凭借《登高》完败京都所有文人雅士,就连庆帝都对他欣赏有加。

正所谓,前有夏洛抄袭《双节棍》,变身当红歌手;后有范闲默写《红楼梦》,变身畅销书作家!这种桥段虽然满足了人们的幻想,但这样的开挂技能,我们实在是不倡导,因为这种行为,通俗点来说,叫抄袭,严肃点说,叫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著作权一般遵循“接触+实质相似”原则。结合影片来看,虽然剧情架空了历史,范闲与曹雪芹、杜甫不在一个时空,难以认定为抄袭,但大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能少哦。

03

作为一部古装权谋局,自然少不了宫斗之争,范闲从一个乡野市井小子逐渐转变成这场争斗中的主导者,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内库”。这是叶轻眉在世时创建的产业,死后归庆帝所有,起名“内库”,相当于私企收归皇家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归皇室所有并非国家所有,只是庆帝自己的小金库。内库几乎是整个庆国的经济来源,谁掌握了内库就等同于握住了庆国的心脏,所以目前剧里的阴谋暗算都是围绕内库掌管人是谁进行的。

那么,话说回来,放到现在社会,这种由叶轻眉一手创建的企业,股东死亡后,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资格包括身份权与财产权,身份权指股东行使表决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等,财产权指利润分红等。通常情况下,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前述权利。但是基于公司的人合性,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实务中就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股权转让款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合法股东继承。在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不想继承股东资格的,可以对外转让股权,此时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结合影片来看,叶轻眉死后,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其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

04

内库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在范闲未回京都之前,内库的掌管人为长公主,但她与太子结盟,意图不轨。为对朝廷阵营进行洗牌,庆帝指婚让范闲迎娶长公主的女儿林婉儿,用意是让范闲接管内库。庆帝这一旨意也引出了男女主角的爱情线——范闲回京都后,对一位爱吃鸡腿的姑娘一见钟情,他听说自己已经被庆帝赐婚之后,使劲浑身解数要“退婚”。结果做梦都没想到,“鸡腿姑娘”就是林婉儿,于是又满心欢喜答应了这个婚约。

心心念念的姑娘,就是自己的未婚妻,这个剧情甜腻的让人掉了牙。那么,放到现在来说,这种婚约有法律效力吗?在处理婚约纠纷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婚前订立婚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婚约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宣布单方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的同意。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另外,虽然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仍会受理,作出合理的判决。赠与一般不返还,价值较高的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05

播出至今,多才多艺的王启年(田雨饰)成了观众们的快乐源泉之一,作为“庆国第一捧哏、大写的财迷、行走的表情包、最可爱的妻管严”俘获了无数迷妹。

但王启年第一次出场却是坑蒙拐骗的形象。他经常在城门口高价兜售他画的地图给进京的官员及其子弟,一张地图卖二两银子。范闲购买一张地图后发现与王启年描述的相差甚远,这幅灵魂画手的画作让人又气又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启年的行为若是放到现在,可是违法的哦!

首先,对于手绘地图的发布,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需要经过行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应当送审而未送审,最高可能面临十万元的罚款,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剧中王启年兜售的地图只是简单的示意图,和他描述的内容相差甚远,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且,他对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对其进行处罚。

06

“骗了”范闲二两银子的王启年,脚底抹油溜之大吉,范闲想要追究只能作罢,但缘分来了挡也挡不住。范闲与范若若和范思辙在酒楼门口偶遇一个卖《红楼》的妇人,这才发现自己给范若若写来解闷的《红楼》在市面广为流传,顺藤摸瓜找到了批发书的人,没想到竟然是王启年,正要与王启年理论一番,王启年却又溜走了。

《红楼》其实是范闲“默写”曹雪芹的《红楼梦》,范闲和王启年均不是《红楼》的作者。那么问题来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二人可能需要承担的不止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者可能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还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图书,最高可判七年;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仍销售的,最高可判三年。

07

王启年承包了这部剧许多笑点,剧中的另一个人物滕梓荆(王阳)的经历则直戳泪点。

滕梓梓荆年轻时爱打抱不平,看到一对夫妇被人毒打出手帮忙,打了郭宝坤的侍卫。不料因此得罪权贵,还被郭宝坤扣上刺杀朝廷命官的罪名,而将他定罪的证据,竟然仅有这对夫妇的口供?此事甚至牵连到家人,好在鉴查院看中他的才能将他收入麾下,并且暗中救下他的家人。

仅凭口供就定罪不仅轻率,更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剧中夫妻明显说了假话,而且只有口供,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滕梓荆明显属于被人诬告陷害,如果放到现在,诬告者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08

陷害滕梓荆的郭宝坤让人恨得牙痒痒,被范闲联合滕梓荆暴打了一顿。

在这之前,范闲找到靖王,又在众人见证下去往醉仙居司理理处,喝酒时下药迷晕司理理,这才去暴打郭宝坤,借此制造不在场证明。回到醉仙居的范闲,猜到司理理其实醒来过,用激将法将其逼醒,两人商议好,司理理不问他半夜出去做什么,他不问司理理的身份。

范闲和郭保坤在公堂对峙,靖王和司理理都表示范闲当晚确实在醉仙居。主审官员梅执礼以此得出结论,范闲是被冤枉的。后在太子的压力下重新审讯,并对司理理用刑。

司理理明知范闲晚上离开过醉仙居,仍为其作证整晚都和自己在一起,明显属于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另一方面,即使明知司理理做了伪证,可以追究她的法律责任,办案人员也不可以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讯逼供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09

范闲为赴二皇子之约定,与腾梓荆坐马车一路行驶到牛栏街,却遭遇刺杀。范闲被北齐八品高手程巨树一把穿墙拖入一处宅院内狠狠丢在地上,腾梓荆认出程巨树,上前与其缠斗,不料却身负重伤,站都站不起来,范闲绝望之下想让腾梓荆先走,腾梓荆不肯,冲上前用命帮范闲挡住程巨树。眼看腾梓荆活生生被打死在眼前,范闲悲恨交加,拿起地上的匕首想杀了程巨树报仇。

不难发现,程巨树想杀的人是范闲,但他在与腾梓荆交锋时,摔打踢砸,招招致命,明知会发生导致其死亡的危险,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致使腾梓荆不幸身亡。显然,程巨树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违法层面上,程巨树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行为,在责任层面上,程巨树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都不要侵犯他人的生命,否则将一命抵一命,大概率把自己也送上黄泉之路呢!

10

范闲不禁嘲讽自己还真是荣幸,不知名的大人物联合北齐都来杀自己,他怀疑是醉仙居的司理理泄露了自己的行踪,于是和王启年来到醉仙居,却看到大门紧闭,打听之下才知道,今日午后司理理的花船被烧了,司理理据说也离开京都了。范闲细细揣摩司理理的行为,认定就是她火烧画舫,之后调虎离山,她根本没有往北逃跑,而是往东到达沿岸城市,走水路回北齐。

身穿金缕衣,头戴玉翠环,这样一位眉目如画、身姿婀娜的美人司理理纵火烧了画舫,也与普通人无异,难逃对于放火罪的追究。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个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个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就剧情来看,司理理火烧画舫,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在违法层面上,具有积极的放火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责任层面上,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使是出于调虎离山的动机,也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11

果然,司理理骑马一路往东狂奔,直到路过一家客栈,她才歇口气准备休息。谁料,她刚入住不久,范闲与王启年也追到了这家客栈,司理理本想趁机离开,看到小二给二人送饭菜,突然挥手叫住了小二,在菜里下毒。范闲察觉不对,小二说出实情。王启年一个驴打滚爬起来就往对面冲,可还是晚了一步,房间里空空如也,屋里残留有醉仙居常用的熏香,二人断定刚才那人必定就是司理理。

没想到司理理不仅纵火,而且还敢下毒,果然漂亮女人就是危险啊!话说回来,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依据与放火罪相同。这里的“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司理理只是在范闲与王启年的碗里下毒,意图毒死他们,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依据刑法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只不过未能毒死二人,犯罪形态上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到这里,司理理一人就已经触犯了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将对其数罪并罚。

12

陈萍萍派黑骑帮助范闲抓住了司理理,范闲闯入地牢,让她说出牛栏街刺杀的前因后果,并追问司理理幕后真凶究竟是谁,司理理受过暗探训练,不怕刑讯,坚持除非他放自己出城,否则绝不会说。范闲告诉司理理,自己不会对她动刑,而是会在鉴查院地牢最深处挖一个足够小的暗室,将她独自关押,没有光亮,也没有任何声音,只有无尽的黑暗与沉默。司理理听到他的话不自觉紧张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有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范闲虽说不对司理理动刑,但若他真的将司理理独自关押在没有光亮和声音,只有无尽黑暗的暗室,使得司理理说出了幕后真凶,是否应该排除她的供述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就在于对“等”字的解读,只要是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相当,使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从而被迫作出的供述都应该排除。若司理理因为被关暗室,没有任何时间观念,独自被黑暗吞噬,将对其精神上产生折磨,遭受难以忍受的恐惧,这种情况下说的话,当然要排除。

好在司理理心理防线终于崩溃,流着泪将幕后指使告诉了范闲。范闲终于知道这人便是心上人林婉儿的哥哥林珙。真相如此残酷,还不如把司理理的供述当作非法证据排除了呢!

13

范闲陷于友情爱情两难之境,五竹出手斩杀了林珙,林相却怀疑是范闲杀害了自己的儿子,陈萍萍出面将此事收尾。范闲约婉儿等好友一起出城踏青,借故离开去寻找母亲留下的箱子的钥匙,却在太平别院遇到庆帝。庆帝叮嘱不要再来此地,范闲只能告辞,回去时,婉儿告诉他太子被抓了。原来林若甫并未消除对范闲的怀疑,将府内高手都派到城外刺杀范闲,结果抓错了人。

太子被抓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执行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抓捕太子也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随便抓人,有可能侵犯人权,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如果抓错了人,就必须立即释放呢!

14

庆国与北齐的战争十分顺利,北齐迫于无奈派遣使团进京议和,大文学家庄墨韩也来到京都,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再挑战事的关键,所以,陈萍萍便派一处前去保护庄墨韩,言若海策划内乱趁机刺杀陈萍萍,范闲推着陈萍萍躲进了地牢,进去后竟然是一条死路。范闲准备以命相搏,陈萍萍说地牢里还有一个魔头还活着,这人叫肖恩,他的腿便是因他而废。

肖恩可以说是北齐的陈萍萍,他曾与陈萍萍齐名,那时陈萍萍率领黑骑千里奔袭,以双腿的代价才把他抓回来。用刑法的眼光来看,肖恩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剧中交代,肖恩废掉陈萍萍一双腿,显然非法损害了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和组织机能的正常运转,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客观上已经具备违法性,且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主观上也具有了有责性,二者统一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5

五竹得知范闲没有在太平别院找到钥匙,便断定钥匙一定在太后那里。范闲按照记忆中的路线很快找到太后寝宫,他在香炉中添入迷香,将太后和守夜的宫女都迷晕了,然后打开床下暗格,顺利将钥匙偷了出来。为了不让人察觉到他的真实目的,范闲想把事先配好的赝品钥匙放回太后寝宫。趁婉儿在花园哄得太后开怀之机,范闲在下人们熏完宫殿后,悄悄潜进去将赝品钥匙放了回去。

偷盗行为自古以来就很常见,盗窃罪也是最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尚书·费誓》便有:“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的记载。依据现行刑法,范闲是否构成盗窃罪?这要根据钥匙的价值而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也是盗窃罪的入刑标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假设范闲偷到的钥匙达到了入刑标准,那么范闲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无论其事后是将赝品钥匙,或是真实钥匙还回太后寝宫,都不影响既遂的结果,不够成盗窃罪的中止犯。

16

庆帝让范闲押送肖恩回北齐,五竹、费介、范若若范思辙姐弟等人都来给范闲送行,这次范闲出使,郭保坤以为自己找到了报仇的机会,他用重金贿赂了狱卒,偷偷进到牢中探望了郭攸之,神神秘秘地告诉他,自己已经找好了一帮杀手,会在荒郊野外对范闲下手。

贪污贿赂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郭保坤重金贿赂狱卒,是否涉嫌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首先,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二是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牢狱不可能让外人随便进出,郭保坤利用狱卒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贿赂得以来到牢里探望郭攸之,享受了狱卒违法提供的帮助。其次,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狱卒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最后,郭保坤是用重金贿赂了狱卒,暗示数额有可能在三万元以上,达到行贿罪的入刑标准。所以,郭保坤极有可能会触犯行贿罪。

好啦~

今天的普法课程就讲到这里

范闲押送肖恩回来之后

故事将会有什么奇妙的进展

剧情又会拎出哪些法律干货

且听下回分解~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洋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来源哦!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