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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奖励生产防疫物资企业,最高5000万

南都讯 记者傅静怡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中,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了“关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奖励在疫情期间改造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政策范围包括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奖励方式采取事后奖励,申报技术改造奖励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纳入清单的企业应为符合申报主体条件并服从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企业。企业清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并及时增补。

其中,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而奖励金融也分为三档,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申请本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如已获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严格审核。

另外,对于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也有销售奖励,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防疫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给予产品销售相应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分为三档:第一,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制定的基准价,下同)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奖励领域、奖励方式、奖励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请广大企业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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